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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29    作者:     来源:     点击:

学生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申报、办理、发放、管理、回收等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贷款人指向我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借款人指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院在册学生。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目的

(1)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册学生。经济确实困难的我院高职专科学生,亦属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

(2)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目的是用于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大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含杂费、住宿费、日常生活费)。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成年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贷款人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推荐。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金额、期限和形式

(1)贷款金额主要根据公式确定:学生贷款金额上限为50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贷款学生高职(大专)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学位的,学生须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上浮。对借款人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其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

(3)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入的管理方式。所贷学费贷款分年发放,由贷款人按学年直接划入我院指定帐户。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

(1)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一次。需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在每年9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助学贷款申请书、由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学生本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县级以上民政局和教育局盖章)、及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和个人身份证等。

(2)各系负责助学贷款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于每年10月10日之前,负责收集、整理、审查、填写《哈尔滨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作意见和加盖公章定期上报学院学生处。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上报

(1)我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系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申请贷款金额进行分类登记、汇总,于每年年末上报省发改厅、教育厅和贷款人。

(2)在贷款计划(总额)下达后,我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把学生申请贷款的材料上报贷款人。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

(1)我院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哈尔滨商业银行审批。

(2)由学生本人与贷款人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1)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的帐户。

(2)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介绍人(我院学生处)职责

(1)向贷款人推荐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审核、确认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召集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学籍异动(转学、休学、退学、开除等)、出国留学或定居、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以及毕业去向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向贷款人出示学院的授权委托书,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5)建立、更新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

第九条 见证人(我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系辅导员、班主任)的职责

(1)协助贷款人、学院全面了解核实学生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学生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

(2)向贷款人如实提供学生学习、思想品德情况资料。

(3)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书上签章。

(4)在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供学生毕业去向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的最新情况。

(5)督促学生遵纪守法、诚信践约,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6)向贷款人提供本人的最新的联系电话与联系方式。

(7)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讨。

第十条 借款人的职责

(1)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借款人应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日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人本息的偿还。

(3)如实提交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贷款人审查与借款人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资信情况。

(4)借款人发生学籍异动或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资收入(如月收入水平低于申请此项贷款的10%以上)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5)借款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1)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手续由学院学生处统一归档管理。

(2)对助学贷款的全部资料,按教育部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并与哈尔滨商业银行、教育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二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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